前财务总监诈骗上市公司逾200万罪成 判囚3年7月
2020-04-03 15:44
上市公司前财务总监5年前串谋收受非法回佣约59万元,以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提供服务,并将该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一间由他拥有的顾问公司,诈骗上市公司逾200万元,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今于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年7个月,并须归还全部涉款。
法官劳洁仪引述辩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具双学士学位,为家中经济支柱,无任何刑事定罪纪录,重犯机会低。惟被告分别持续犯案约39及16个月,影响华信内部监管工作,损害股东与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削弱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誉。被告虽无真诚悔意,但审讯中承认部分事实,节省法庭时间,故两项控罪分别以两年9个月及3年1个月作量刑起点,其中6个月分期执行,共判囚3年7个月,不得缓刑,并归还约59万元的款项。
案情透露,华信地产于2015年5月决定以逾3.36亿元收购一间公司,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的被告刘家聪(44岁)提议将相关的预备工作外判予会计师楼,获华信地产同意其建议并支付共75.4万元,当中共约59万元被转帐至被告的银行户口。
另外,被告同年成立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希晴),并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向华信地产隐瞒他在希晴的权益,以及没有向其他承办商索取报价的情况下,致使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提供多项会计、税务、研究、财务谘询及顾问服务。被告亦批核了15张由希晴发出的发票,获发款项共逾200万元。案发后,被告已归还此款项。
法庭记者:叶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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