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逾4人聚集 获豁免12类群组一文睇晒

2020-03-28 08:25

乘搭交通工具为获豁免群组之一。资料图片(小图为网图)
乘搭交通工具为获豁免群组之一。资料图片(小图为网图)

本港疫情日趋严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表明,需以更严厉手段减少甚至阻止人多聚集的活动,会修例禁止多于4人在公众地方聚集。措施明日(29日)凌晨零时起生效,暂为期14日,即至4月11日。

政府今日刊登宪报,订立《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规例》附表列明以下12类群组聚集获得豁免:

1. 为交通运输而进行的群组聚集,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群组聚集

2. 为执行政府职能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3. 为履行法定团体或政府谘询机构的责任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4. 为在工作地点工作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5. 为在医疗机构提供、获得或接受医院或医护服务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6.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进行的群组聚集

7. 对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审裁处进行法律程序属必要的群组聚集

8. 对在立法会或区议会进行的程序属必要的群组聚集

9. 于丧礼上的群组聚集,或于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场合上的群组聚集,该等场合包括在先人离世的地点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伤害的事发地点附近,为哀悼先人离世而举行的祭祀或仪式

10. 于婚礼上不多于20人的群组聚集,前提是于婚礼上并无供应食物或饮品

11. 某团体的会议上的群组聚集,前提是该会议属必须在指明期间内举行,以遵守任何条例或符合规管该团体的运作或事务的其他规管性质文书

12. 为传扬有助于预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资讯或技巧(或为处理有助于预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应或物品)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获豁免的12类群组聚集。网图
获豁免的12类群组聚集。网图

此外,《规例》亦赋权政务司司长如信纳进行某群组聚集,符合以下条件——

(a)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或
(b) 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可准许该聚集。

《规例》将于明日(29日)凌晨零时生效,为期3个月。根据《规例》,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今日在宪报刊登公告。有关禁止于公众地方进行多于4人的群组聚集会在3月29日凌晨零时生效,为期14天。《规例》赋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为预防、抵御、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个案或传播,禁止在指明期间于公众地方进行多于4人的群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群组聚集、组织受禁群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即第599章第8条订明的最高罚则。参加受禁群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卫生署署长可为施行《规例》,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获授权人员。获授权人员可索取个人资料及查阅身分证明文件,并有解散受禁群组聚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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