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澄清:无意亦无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定义

2020-03-19 17:52

选管会澄清无意亦无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定义。 资料图片
选管会澄清无意亦无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定义。 资料图片

立法会选举9月举行,选管会早前提出改变「候选人」定义,令参加政党初选人士也可能被视为候选人,引政界关注。选管会表示,留意到日前公布的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中有关「候选人」的定义引起了关注及讨论,发言人澄清,《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已清楚列明「候选人」的定义是指,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亦指在选举提名期结束前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选举中参选的人。选管会无意亦无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的定义。

发言人表示,条例清楚订下条文规管选举开支,亦为选举开支设定最高限额,以及规定候选人提交选举申报书,以列出所有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

至于某一项开支是否已经构成选举开支的问题,发言人表示,终审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选举开支的案件提出论点。发言人强调,建议指引内「候选人」的定义只是沿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列明的定义。选管会有责任提醒有意参选人士相关选举法例的要求,特别是已有案例作参考,以免因为未有为意而触犯法例。

发言人又指,如对某项开支应否计算为选举开支有任何疑问,应谘询独立法律意见;重申选管会无权修订法例,任何相关意见亦会转交政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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