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收集被检疫者资料合法 私隐专员:生存权利凌驾私隐权

2020-02-11 22:15

政府早前表示,除了配戴电子手环,亦会使用微信或whatsapp等通讯软件联络接受强制检疫人士,让他们进行实时位置分享,以确保他们留在居所。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政府收集被检疫人士的位置资料以作监察他们有否遵守隔离条件,属以合法的目的来收集合乎适度的个人资料。

就传媒查询有关政府使用视像通话以确定有关被检疫人士留在申报地点的事宜和最新「起底」情况,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观察: 检疫生存权不单只是指资料当事人的生存权,还包括社会上的其他人的生存权,此原则在涉及公共衞生的疫情之下尤其重要。

私隐专员又指,注意到为有效地推行强制检疫措施,政府收集被检疫人士的位置资料以作监察他们有否遵守隔离条件,属以合法的目的来收集合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当中收集的位置资料有机会涉及大众期望有高度私隐的个人住所,但那亦是根据检疫令进行检疫的地方,故为了接受检疫人士及公众利益,检疫人员有责任检查这些接受检疫人士是否留在申报地点。而《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下亦有条文订明衞生主任有权向被检疫或隔离人士施加指明的条件。

另外,当局亦在进行检疫措施前,依法要求并获被检疫人士的同意提供有关个人资料,包括检疫处所的情况,以及使用现行普遍使用的应用程式及影像设备,该等功能必需由被检疫者自行启动,被检疫者可自行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或以另一方式提供所需资料。 

 《私隐条例》豁免与公众或社会利益有关的健康事宜,可免受限制使用资料的规管。条例亦指出,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资料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 人的「生存的权利」,是指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属绝对性,并凌驾于其他可能与其有冲突的基本人权,包括私隐权。联合国亦于2018年就《公约》下的「生存的权利」发表意见,指出生存的权利属最高等的权利。保护生命的责任容许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处理社会上为人民带来直接危险的问题(包括传染疾病的传播)。

截至今日下午6时正,公署未有接获有关强制检疫措施的投诉个案。私隐专员补充指,近日公署发现及收到庞大数目及有组织地对警务和医务人员进行起底,并作出煽动和恫吓,公署对此表示谴责并警告可能触犯刑责,并已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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