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打击白牌车拉4司机 4车涉改装被扣查

2020-02-11 15:12

新界南总区交通部特遣队根据线报及经调查后,今日(1日)上午约9时于区内进行打击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用途的执法行动,共拘捕4名司机,年龄介乎24至59岁,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及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被捕。所有被捕人士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3月下旬向警方报到。

警方派员乔装乘客租用3辆私家车,分别由荔景、西贡及乌溪沙前往机场,3名司机分别收取车资450元,380元及450元。此外,警方亦派员乔装乘客,透过手机应用程式租用一辆轻型货车,由荃湾前往火炭,车资为130元。

当车辆抵达目的地时,人员随即表露身份,拘捕4名男司机,年龄介乎24至59岁,他们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及「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3月下旬向警方报到。另外,该4辆肇事车辆均怀疑被非法改装,涉嫌违反「道路交通(车辆结构及保养)条例」,已被扣查作进一步检验。

警方强调,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的条文,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或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干犯则可处罚1万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任何人若没有为汽车购买第三者保险,即属违法,可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至3年不等,车辆并且会被吊销牌照及被扣押。

由于非法出租载客取酬的车辆没有第三者保险,乘客及其他车辆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应有的保障,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用有关车辆。而有关涉案私家车车主,亦须要负上刑事责任。

警方强调,警方十分重视涉及非法使用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的案件,并会继续针对性的执法行动,打击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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