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被告小米通讯技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宣判,法院认定小米公司(01810)构成侵权,须承担1200万元(人民币.下同)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合共1210.38万元。
小米回应称,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此次诉讼结果仅一审判决,小料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小米指出,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而小米拥有及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小米早在2014年8月就对「米家」商标进行布局,2015年5月起进行了全类别申请,目前名下共有140馀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
小米表示,并不认同一审判决中提及的利润计算方法。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尽管不同品类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言30%显然极大背离事实,对此深表遗憾及强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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