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怡口莲」告赢简体山寨「怡口莲」 需赔243万人仔
2019-12-19 21:26
北京海淀法院日前裁定,内地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要向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Cadbury)旗下「怡口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馀元(人民币,下同),及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行为。
吉百利公司诉称,在中国拥有「怡口莲」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厦门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的产品巧滋脆夹心米果,该产品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莲」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巧滋脆夹心米果商品与吉百利公司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可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而厦门怡口莲公司辨称,商品是「米果」非吉百利公司「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续称,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坚持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惟最终法院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莲」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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