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警方处理纠纷案涉不公致损失 中年汉入禀向一哥索偿被驳回申请
2019-12-06 13:32
中年汉于2016年装潢家中洗手间,未料却遭工人损毁门、墙砖及地砖,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遂报案求助。中年汉事后告上法庭,案件于翌年11月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开审,奉召到场警员亦有出庭作供。中年汉反指摘该警员做事「甩漏」,在记事册「加料」外又将记事册交了建筑公司代表阅览,中年汉认为此举造成不公,早前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控告警务处处长及该涉案警员,索偿2200元。案件今再讯,审裁官听取陈辞后认为案件欠缺申索基础,驳回申请。
申索人为梁满祥,首被告警务处处长、次被告为涉案警员利少杰。
申索人在申索书中指出,警员在2017年11月8日被传召为案件证人,但他却私自与建筑公司代表交谈,并将案发记事册交予代表阅览。申索人最终被判胜诉,但就因为警员的作为,而遭审裁官削减部分维修费及需要支付建筑公司的讼费。申索人指自己因而蒙受损失,要求两被告人赔偿2000元维修费差额,及200元情感伤害损失。
申索人指警员接报到场但没有拍照作记录,又在记事簿上自行「加料」,指申索人与工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但事实上没有定案。他之前于2017年11月到警察投诉科投诉该名警员,但一直没有回音。申索人续指,案件在2017年11月开审,他质疑警员不满被投诉,该与建筑公司职员私下交谈、又将记事册交给对方阅览,认为此举对他造成不公。
审裁官裁决时则指,由于申索人在2017年的审讯时已有作出此一投诉,基于「一事不能两审」的考虑;以及警员作为事实证人出庭,没有民事谨慎责任,认为事件无诉讼因由,本案毫无胜数,驳回申索人的申请。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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