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摒弃「强奸」一词 倡合法性行为年龄划一为16岁
2019-12-05 11:27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提出13项最终建议,包括不论性别和性倾向,在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而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应该无分性别,并应为「性」下定义。
委员会提出,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无分性别,并提议分为两类罪行,即分别涉及13岁以下和16岁以下的儿童,这些罪行可以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对于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即使经同意下进行性行为,委员会认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检控酌情权。委员会又建议,以「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
委员会认爲,部分性罪行应无分性别,要检讨包括强奸、肛交及严重猥亵作为、猥亵侵犯、拐带、乱伦以及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其中有些罪行是有指明性别的,而有些则以性取向为依据。
委员会亦建议新订部分罪行,包括摒弃「强奸」一词、废除「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又建议废除一些关乎同性的现有罪行。同时改革「乱伦罪」,扩大范围至伯父、叔父、姨母、姑母等亲属,以及养父母。
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摒弃「强奸」一词是因为在谘询期间,很多妇女权益组织提出「强奸」造成标签,担心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阻碍他们报案,小组接纳意见。
另外,委员会亦建议新订立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张达明指由于互联网发达,有娈童癖人士会制造认识少年及取得他们信任的机会,最终作出法例不客许的性侵行为,有关建议是防范未然,让警方可以及早调查、拘捕,甚至检控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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