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过《赔偿法》 拒理警告登山观浪出意外政府不赔
2019-12-03 17:14
台湾不时有人在台风吹袭期间到户外发生意外,台湾的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三读条文明定,开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设施,经管理机关等为适当的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政府不负或减免损害赔偿责任;民众若在台风天气执意去登山或观浪,一旦发生意外将可不必赔偿。
今天三读通过条文重点包括,扩大因公共设施所致损害的保护客体,纳入「人身自由」;增订公共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所生损害,政府应负赔偿责任。
增订开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设施,经管理机关等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政府不负或减免赔偿责任。
三读条文明定,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政府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时,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政府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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