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教育部拟推惩戒规则 教师可要求学生面壁惟禁体罚侮辱
2019-11-23 20:38
内地教育部昨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徵求意见稿)》,并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根据学生违规情况实行惩戒,但明确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侮辱行为。
根据规则,对于违反课堂规则的学生,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及强制措施。在一般惩戒中,老师可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在较重惩戒方面,规则指,教师在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时,可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应当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可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以及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
而严重惩戒的措施则指对屡教不改的违纪学生,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等。在强制措施方面,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另外,规则亦明确规范教师的惩处范围,包括老师不能对学生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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