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会选举】候选人须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

2019-09-06 10:32

有关的指引适用于11月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及其后的区议会补选。
有关的指引适用于11月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及其后的区议会补选。

区议会选举将于11月24日举行,选举管理委员会今日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发表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当中提及,获提名的候选人须作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而区议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会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决定。

有关的指引适用于11月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及其后的区议会补选。选管会发言人提醒,根据现行法例,获提名的候选人须符合两项要求,即(一)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二)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项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属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104条,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内作出虚假声明,属刑事罪行。为确保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内容,以及作出有关声明的法例要求和相关责任,选管会自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并于随后的其他各级选举及补选(包括区议会补选)沿用。
  
发言人指出,确认书并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说明文件,其内容是反映现时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选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候选人可自愿地签署确认书,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
  
发言人重申,区议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决定。选管会无权并一向没有参与,亦不会给予任何意见。选管会不会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选举主任作出指引,只会按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名单安排选举。如任何人不同意选举主任的决定,可根据法例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

发言人促请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细阅读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及相关的选举法例,并严格遵守有关法例及指引。指引可于选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eac.hk)下载,或在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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