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紧急法》1922年制定 「六七暴动」时港督曾引用
2019-08-27 14:48
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示威未平息且有越演越烈趋势,有消息指,港府经过研判,认为透过现行香港法例第二四一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进行紧急立法是可行方法。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于1922年制定,「六七暴动」时港督曾经引用过。相关法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毋须立法会通过下,订立任何特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检查、管制及压制刊物、照片及通讯等,并可规定刑罚,包括终身监禁,权力广泛。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早上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并接受提问。有传媒问「政府其实是否正在考虑引用紧急法去订立任何政府想立的法例?这个方法比起出动解放军去协助香港平乱,是否对香港政府来说是一个更可行的方法?」
林郑月娥回应时指,有责任为了尽快止暴制乱,去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法律。这个一定是依法办事。而所有香港的法律,如果能够提供一个法治的手段来止暴制乱,特区政府都有责任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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