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旬汉「替人养子」18年 获赔45万人民币

2019-06-20 21:39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判何女赔偿45万元。南宁市人民法院网页图片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判何女赔偿45万元。南宁市人民法院网页图片

上海一名67岁男子,因为中年得子,因此对儿子甚为疼爱,更将他送往国外留学。谁料,在养育18年后,竟发现他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因此决定控告妻子,并追讨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67岁的覃姓男子是上海人,在26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比自己年轻16岁的南宁女子何女,并随即相恋,更在4年后登记结婚。由于覃男在上海发展事业,但何女亦不愿离开南宁,因此二人在婚后开始分居两地。1999年,两人的儿子小宏(化名)在南宁出生。由于覃男中年得子,因此对小宏与妻子甚为疼爱,并在南宁买楼。

小宏从幼儿园到小学亦由何女在南宁抚养,直至初中才转到上海。在小宏高中毕业后,覃男将他送到国外留学。然而,随著儿子日渐长大,覃男却开始认为儿子与自己并不相似,因此决定进行亲子鉴定。谁料,他竟发现已养育18年的小宏并非自己亲生。覃男因此于2017年将何女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并分割两人在南宁共同的房产。何女虽同意离婚,并愿意赔偿8000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但她不同意分割位于南宁的房屋。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人长期分居两地,而且何女所生的儿子与覃某并无亲子关系,因此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处何女返还覃男「替人养子」18年的40万元人民币抚养费,5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另外,南宁的房产经评估价值180万元人民币,该房产归何女所有,但需补偿给覃某90万元人民币。何女其后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上月初,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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