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炜向港大申索53000元法律谘询费 押下月裁决
2019-06-11 17:59
香港大学电机电子工程系前副教授张星炜前年届满60岁退休年龄后,不获港大延长合约,他其后入禀劳资审裁处,认为校方的决定违反程序和合约。惟张于早前表明自己因无法负担区院的审讯,决定撤回相关诉讼,只保留向港大申索有薪年假和损失。今再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港大申索其法律谘询费用共港币53000元,案件押后至下月2日作出裁决。
香港大学代表冯小姐提出三大理据反对张的申索,先指出张的申索金额并不属于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管辖权,称小额钱债审裁处没有专门技能评审讼费,故张不能于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冯又质疑张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所申索的内容和现时他在劳资审裁处申索的内容重叠。另外,她又指无论张谘询律师与否,大学内部上讯机制早已存在。在香港大学第一次知道张带同法律代理人出席上讯会议时,大学已以电邮通知张需自付所有有关的律师费用(”all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 respect of the related legal representation”)。而在是次申索中,张自行扣减港币2000元,称该金额为该次带同法律代理人出席上讯聆讯的费用,却只附上律师楼的发票。冯小姐指,当雇主已设有内部上讯机制下,雇员仍自行找律师代表,该雇员没有理由要求雇主承担所有的法律咨询费用,称若「开先例,会好危险」。
冯就香港大学所提出的理据再作反驳,他先解释自己是次追讨的并非讼费,而是因大学在处理其退休后延仼申请时有程序失误,使他需要谘询法律意见所蒙受的金钱损失,申索内容与现时他在劳资审裁庭所追讨的2年工资并不重叠。他又指大学在电邮里要求他自付「所有」有关的律师费为不合逻辑,仼何人对电邮中「所有」一词的理解,只会解读为其法律代表是次的出席费用。他又斥香港大学在处理其申索时,一时指冯的申索并不与雇佣合约有关,故不应在劳资审裁处追讨,现在又指小额钱债审裁处无权管辖,该到高等法院评审讼费,质疑大学「龙门乱摆」。
法庭记者:陈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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