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非独立王国 谭惠珠:特首对法官有最终任命权

2020-07-09 12:12

谭惠珠。(灼见名家图片)
谭惠珠。(灼见名家图片)

《港区国安法》规定由特首从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早前撰文质疑此举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就有关质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4条并没有损害司法独立,行政长官有权委任一批指定法官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专责案件,而香港司法独立并不等于司法机构可以变成独立王国。

谭惠珠在接受亚太法律协会专访时指出,李国能反对行政长官委任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提出的理由有三:一、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应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决定审理国安有关案件的法官;二、行政长官缺乏挑选法官时所需的经验和专长;三、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不宜独自挑选指定法官。

《基本法》充分保障了审判的独立

然而谭惠珠解释,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审讯时,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媒体或任何第三者干预,法官只会依照自己对法理的理解和证供的配合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司法独立并非等于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或与行政长官并列。而且,《基本法》中提及香港的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审判权和终审权,已充分保障了审判的独立。

她指出,《基本法》提及行政长官可以任命通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人选为法官,行政长官依法任免法官,根本谈不上所谓「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构」。行政长官对法官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一个法定谘询机构,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个权力机构。

谭惠珠举例,美国总统是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两者并没有冲突。行政长官即使是港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身兼多职,并不代表她不能委任法官处理特殊案件。

谭惠珠认为,市民可以放心,因为行政长官委任法官而影响审讯独立的情况绝不会发生,相信每一位通过推荐委员会的法官均会进行独立审讯。

编按:原题为「谭惠珠:应正确理解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机构变独立王国」

获《灼见名家》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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