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大状收「612」款项 大律师公会促解释

2022-07-05 00:00

「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托人,包括大律师吴霭仪(右一)、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左二)、歌手何韵诗(右二)、岭南大学前学者许宝强(左一)及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
「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托人,包括大律师吴霭仪(右一)、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左二)、歌手何韵诗(右二)、岭南大学前学者许宝强(左一)及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

(星岛日报报道)本报得悉,香港大律师公会于上周一向约三十五名大律师发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内,以书面回覆解释为何在代表反修例示威案中被告时,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发出的支票或现金,而非接受由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一旦涉违反大律师公会的「行为守则」,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会将投诉转介大律师纪律审裁组进行研讯。倘若相关大律师被裁定为专业失当,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有权颁布纪律处分,包括罚款、暂时吊销或正式取消执业资格。
消息称,大律师公会于上月二十七日开始陆续致函约三十五名年轻大状,表示各人分别于二○一九年至去年期间,分别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的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等,但他们最终收取聘金,却是绕过律师行直接从「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签发的支票,部分声称「义务」的大律师以每日薪酬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作收费。
直接收「612」6000元酬劳

《星岛日报》取得一份文件,内容清楚列明去年五月二十七日负责代表一宗在观塘裁判法院审理的反修例示威案判刑,而代表大律师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六千元承办酬劳。而专向反修例示威者提供经济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托人早前涉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捕,警方国安处调查发现有大状及律师疑向司法机构声称义务代表被告,却有收取「612基金」酬金,涉作出专业失当行为。
多为年轻大状 年资五年下

据悉,警方国安处在调查「612基金」期间检获大量文件,证实有约三十五名大律师私人执业年资均在五年以下,属于年轻大状,他们都绕过获延聘的律师行,直接从「612基金」收取签发的支票。警方国安处并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大律师公会跟进。消息指,香港大律师公会遂于上周一陆续发信给上述卷入「612基金」事件的年轻大状,着令他们要作出书面解释。

根据公会发出的信件内容,均列出相关大律师于何年何月何日,在哪个裁判法院处理涉及的反修例示威案时,曾绕过延聘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收取大律师「612基金」签发的支票酬金,直指相关大律师涉触犯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第7.8(b)条(即规管大律师的收费指引),以及促使受托委的律师也违反律师执业规则第5D条。

本港所有私人执业的大律师均受《行为守则》(Bar Code)规管。《行为守则》列明规管大律师职责和行为的原则。若有大律师违反《行为守则》,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会将投诉转介大律师纪律审裁组进行研讯。纪律审裁组运作独立,成员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该名大律师被裁定为专业失当,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有权颁布纪律处分,包括罚款、暂时吊销或正式取消执业资格。
严重可取消执业资格

香港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第7.8(b)内容指,「除非根据律政司或当值律师服务处的指示出庭,或事先获得大律师公会的书面许可,执业大律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仅接受获延聘的律师事务所,或客户以支票支付其专业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现金支付他的专业费用。」

自二○一九年反修例示威事件共有一万零二百多人被捕,当中有二千八百零四人被检控,该等被控的案件分别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院原讼庭审理,案中被告占大部分均申请法援,由于去年十二月中前法援署一直以《人权法》为由,容许被告挑选「心仪的律师或大状」打官司,故引发一批未足五年执业经验的年轻大状获被告「点名」加入辩护团队。一般而言,法援署会为成功申请法援的被告批出大状及律师各一位,若遇上较复杂的案件也会再批出资深大状,但甚少在同一被告的团队中再额外批出第三名大律师。据知,获被告「点名」的年轻大状为了累积打官司数目及经验,会以「义务」(Pro Bono)名义参与案件,也会向司法机构报称为义务大状,但最终涉收取「612基金」支付的费用,而「基金」会视乎案件的复杂性或在哪一级法院审理,以每日三千至六千元计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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