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用社媒慎给Like加朋友

2022-05-17 00:00

司法机构相隔十八年首次修订《法官行为指引》,特别在日常生活使用社交媒体着墨。
司法机构相隔十八年首次修订《法官行为指引》,特别在日常生活使用社交媒体着墨。

(星岛日报报道)司法机构相隔十八年首次修订《法官行为指引》,新加内容涵盖法官的评论、社交媒体使用、法庭外的专业活动,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等亦有修改。当中特别指出法官若对社交媒体缺乏基本认识或会令人觉得法官与现代社会脱节,故提醒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社交媒体必须谨慎行事,「给Like(赞好)」、「Follow(追踪)」或「加为朋友」时都应格外审慎,应避免在社交媒体评论案件及法律议题,否则会削弱外界对法官公正审理个别案件的观感,或破坏公众对整体司法机构的信心。法官或其至亲及挚友使用社交媒体时,在不必要时不应公开法官个人、联络详情或私人生活资料,一旦法官被「起底」或受到网上辱骂,法官应避免直接回应该等中伤,在情况合适时则应请示其所属法院的领导。
司法机构昨发表二○二二年《法官行为指引》,该版本为二○○四年版的更新版,修订版由司法机构组成的五人工作小组负责,成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林云浩、首席区域法院法官高劲修,以及总裁判官苏惠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说:「根据《基本法》,香港司法机构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秉持无惧无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维护法治及执行司法工作。法官和司法人员肩负审理案件和执行司法工作重任,备受信任,必须对公众及自己负责,在行为上时刻严守至高标准。」
所做决定合乎司法良心

新指引提醒法官必须独立、大公无私、正直诚实、言行得当、慎言慎行、通情达理,所做的决定必须合乎司法良心,对法律必须至为尊重并且严格遵守。当传媒或公众人士批评法官的判决时,法官应避免回应该些批评,不应写信给新闻界,也不应在开庭处理其他事务时加插对该些批评的意见。法官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则属不恰当的行为,假如法官认为传媒报道法庭的程序或判决时失实并应该纠正时,法官应请示法院领导,由司法机构发表新闻公布,说明事实,采取行动,以更正有关错误。法官只可透过判词,表达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的看法。如传媒有任何查询,法官无论匿名与否均应避免向传媒发表意见,传媒查询则应交由司法机构的新闻及公共关系组跟进。
避免就争论议题发表意见

法官使用社交媒体必须确保相关资讯被公开时,不会对自己构成风险或损害其地位或操守,不应削弱公众对整个司法机构的信心。法官可发表演讲、授课、参加会议和研讨会、参与写作法律书籍、撰写序言、编辑等,在法律和专业教育方面作出贡献,但应避免在法庭以外就具争议的议题发表意见,确保出席专业活动不会影响履行司法职责。法官亦不得利用司法职位的身分和地位谋取个人优待或利益。

新指引列明,法官应避免出席与政治有关的集会或示威活动,亦应避免以个人身分公开表达意见或参与请愿。根据早前报道指出,高院法官李瀚良于二○一九年曾参与香港大学校友关注组发起、反对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联署声明,司法机构为避免出现「表面偏颇」的情况出现,表明不会编排李官审理任何与反修例事件有关的案件。
江乐士:提供合理平衡指导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指引》早在十八年前发布并沿用至今,其实不少部分已经严重过时,随现今资讯科技发展及最新动态,法官和裁判官凭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去检讨《指引》条文,务求与时并进。新《指引》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详细引导法官如何确保公衆信心,协助法官及司法人员在行为上维持至高的标准,注意谨慎对待他人的重要性。江乐士认为是次修改是值得欢迎的动态发展,经修改后的《指引》亦属软硬兼施的实用指南,明确地建议法官如何处理社交媒体、如何避免偏见以及如何处理批评,为法官和司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私人事务时提供合理、平衡且有用的指导,让他们时刻谨记司法机构的廉洁性对法治至关重要。
梁美芬:解决纷争『桥头堡』

本身是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对于法庭判决,尤其是牵涉反修例的不同政见者所犯下的行为,不同法官都有加上他自己的意见而引致各方很大的回应。我同意法官不应讲得太多,尤其在社会如此重大的争议议题,各方都希望司法机构是我们最后和平文明、解决纷争的『桥头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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