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事件簿|《基本法》的人权保障
2022-02-12 00:00法律须因应社会上不同诉求,在权利、自由、义务和责任上找出所需平衡;像有些人吸烟,但其他人也有拒绝吸食二手烟的权利。根据《基本法》第三章,香港居民享有通讯、集会、言论、游行等自由,但第42条同时要求有守法的义务。
《基本法》定下了香港居民所享的人权。一九九一年香港立法局制定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当中把一些基本人权,连同两条国际公约写进《基本法》内,可被引用于香港。不过这两条国际公约也是容许以国家安全或公共衞生等原因,去限制某些权利。
关于《基本法》赋予香港市民的保障,香港执业资深大律师、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定邦先生阐释保障的范围:「日内瓦的国际人权委员会不断更新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其中一个主要的解释是大家的权利是相对和互相制约。像香港的《禁止蒙面规例》,群众有权戴上面具;但在骚乱中,警方可以要求群众除下面具以便执法。虽说个人自由被侵犯,但相对来说,社会的安全和安宁同属于其他人的自由,因此需要互相制约。」
「在人权委员会和香港的终审法院,设了四个关卡去考量这项制约。第一关是要有一个确切执行的目的和需要;第二关是终审庭须考虑法例的合理关连;第三关是禁制与当事人的自由,是否合乎比例。最后第四关就是经过这三关之后,回顾是否充分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难免影响了部分个人权利。但在审裁的时候,同样需要通过以上四个关卡,以确保人权受到最小影响。至于有评论认为中央可任意解释和修改《基本法》,梁先生并不认同,他引用了一九九九年居港权的释法作范例:「当时的居港权涉及在港出生但于内地生活的港人,属中港关系范畴,应由内地司法管辖。从案例中可理解中央对释法仍是依据法律框架去行使解释权,坚守法律精神。」对于修改《基本法》,程序上得先经特区政府会同立法会内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再谘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确保依据《基本法》的十二个基本方针,才送交人大立法。而《基本法》第23条,是平衡国家安全和市民权利的法例,但因特区政府一直未有完成其宪制责任,导致国家运用全国性的立法去填补真空。梁先生表示:「《香港国安法》其实尚欠在特区内执法的细节,需特区政府将之推行。」
最后梁先生寄语大家:「我们得到《基本法》和法院的保护,但我们需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去维护我们的《宪法》和社会安全。」
香港电台节目《国安法事件簿》由苏绍聪律师、陈泽铭律师主持,逢星期六分别于上午九时至九时三十分在港台电视31,及晚上九时至十时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播出。 节目重温:rthk.h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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