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二十三条立法尚有馀悸?

2022-01-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回归以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需为国家安全立法;此宪制责任和普选议题一样,一直困扰着特区。○三年特区表面没有国家安全问题,政府却草率谘询,意图硬闯立法会,引起了轩然大波,更留下了一股无名恐惧:二十三条是毁掉特区民主自由的代名词。一九年一句「送中」谎言令特区「一国两制」命悬一綫,在毫无选择下,中央政府通过了《香港国安法》,算是稳定了局面。但这是否代表《基本法》二十三条之宪制责任便可不了了之?假若不是的话,港人对就二十三条馀下的罪行立法是否尚有馀悸?

《基本法》二十三条订下了七宗国家安全罪行: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特区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七宗罪。首先让我们看看叛国罪。早于回归前,港英政府已就叛国罪,包括煽动叛乱罪,透过《刑事罪行条例》订下颇为严苛的定义和条文。叛国罪是最明显的国家安全罪行,我们只需把现有的叛国罪现代化并加上适合 「一国两制」精神的修订,相信在这方面立法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

《香港国安法》本身已就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订下不少相关之条文。《刑事罪行条例》亦有与煽动叛乱相关的法律条文;至于窃取国家机密,除了受《香港国安法》之勾结外国势力罪行所规范外,现行特区的《官方机密条例》亦已有详细条文规范有关国家机密,特别有关间谍罪等行为。一般人认为国家机密罪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界定国家机密,但留意《香港国安法》和《官方机密条例》之处理方式皆并非单以资料性质作为犯罪界定原则,而是以犯罪意图和实质达至的伤害后果来决定被告有否犯罪。这是一种接近世界标准和更符合逻辑的处理方法。只要行为和意图的定义写得清楚,对一般资讯自由应该不会有任何影响。
不会再一次冲击「一国两制」

至于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特区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方面,《香港国安法》已为勾结外国势力罪定下了相当清晰的框架。馀下的工作可能只是清楚界定哪种活动基于哪种原则应被视为合法活动和正常交流。因为这罪行针对的是组织或团体,所以对一般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影响甚微。现时的《社团条例》和《公司条例》已就特区之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对国家安全的要求作出某程度的规限,我们只需把这些规限扩展到涉及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便已能满足了二十三条的要求。在这方面,与涉及窃取国家机密一样,假若处理方法均以意图和实际损害目的作为规范标准,相信市民亦能清楚及容易明白。

纵观以上简述的重点讨论,社会应该明白到,就馀下之二十三条罪行立法并非甚么骇人听闻的洪水猛兽,只要大家秉持理性讨论,从整体社会及国家利益出发,立法不应为特区,特别是「一国两制」带来再一次冲击;相反,完善地处理了国家安全问题,在政制上我们应再无后顾之忧,可以全心全力、重新检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订下之普选目标,开辟一条民主改革的康庄大道。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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