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恐吓记者案 律政司败诉

2021-12-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见图)涉嫌二○一七年在维园参与「六四晚会」时,恐吓一名报馆男记者,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吓罪脱。律政司早前不服裁决上诉,法官陈庆伟昨公布判词指黎智英财雄势大,两度回头出言「我实会搵人搞X你」,又拍下事主容貌,寻常人均可能会受惊,惟难以因为黎曾否认「唔会谂到话真系用黑社会搞佢」,而反过来肯定「搞」带威胁意味,故驳回律政司上诉。

陈官判词解释,本案刑事恐吓包含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及意图令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受惊两元素,律政司须证明原审裁判官锺明新于上述两元素均裁决不当,法律上犯错,方能胜诉。陈官指使人受惊一元素可区分开事主主观及寻常人客观理解,即使原审裁判官认为事主当时继续拍摄显示并未受惊,可是鉴于黎智英身为知名商人,财雄势大,当日事主未有挑衅下,黎智英两度回头出言指「我实会搵人搞X你」,加上拍下事主容貌,寻常人均可能受惊,故陈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将主观及客观理解混为一谈,裁决堪虞。

另一方面,原审裁判官认为「搞」字有歧义,不足以构成威胁,陈官反驳指黎智英曾声言「我影X咗你相」,加强了威胁,必可推论得出相片会交由他人使用,黎智英在警方会面表示,「唔会谂到话真系用黑社会搞佢」可见本案中并无歧义。惟陈官实难以如律政司一方所言将黎智英所否认的句子转换为承认的句子来理解,否则将会颠倒是非,影响深远。再者原审裁判官亦不接纳黎智英说话造成事主精神压力,故在首项元素而言原审裁判官裁决并无不当,终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  一三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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