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发布煽动刊物涉国安罪拒保释
2021-12-15 00:00(星岛日报报道)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涉嫌因发布羊村系列绘本,五名理事被控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控罪并非《香港国安法》制订罪行,其中时任工会秘书伍巧怡申请保释不果,上周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香港国安法》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是否适用于非《香港国安法》制订罪行,结果上诉许可申请再遭驳回。终审庭昨早公布判决理由,认为本案所涉罪行无可避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香港国安法》条文与《基本法》二十三条一并解读时,无论《香港国安法》罪行或保障国家安全的本地法例罪行,如包含「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便适用更严格的保释门槛。
判决理由提到《香港国安法》条文并未直接处理叛国、煽惑叛乱等罪行,反观原有法例则有所对应,续指《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为与本地法例并行不悖,寻求兼容互补,不一致时则以《香港国安法》为先,以有效预防、遏止及惩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当《香港国安法》条文中提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没有特别区分是否《香港国安法》罪行,故需取决于案件脉络意图。
国安法与本地法例并行不悖
判决理由中引述《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五条举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公职参选资格,故整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诠释为「可构成《香港国安法》罪行或保障国家安全的香港特区法例罪行」,无论是否《香港国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释终审案诠释均适用。
终院认为本案所涉罪无可避免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提到《香港国安法》第七条指明特区政府要尽早完成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结合政府须订立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理解,煽动叛乱行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终审庭终拒绝伍巧怡的上诉许可申请,认为上诉无合理可争辩之处,并建议法官及与讼各方应积极主动将《香港国安法》相关事项迅速交付审讯,法庭亦应就此制订并执行严格时间表。
案件编号:终院刑事杂项三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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