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从版权修例看特区政治

2021-12-02 00:00

政府最近宣布重新尝试修改《版权条例》,令我想起一段往事。上届政府因应国际公约订下的维护版权准则所要求,曾经尝试把特区早已过时的《版权条例》提升至接近世界水平。当时政府把新的修例建议提交至立法会,却引来一些强烈反对修例的声音,认为修例会「剥削」网上的言论自由,特别是一种政治戏仿之「自由」。其间泛民的饭盒会(民主派在议会内之联合会议)同意由我与政府斡旋,寻求一个中间落墨的修例方案。经过多番商讨后,我与特区政府达成共识,找到了一个绝大部分业界持份者也同意的中间方案;唯独当时一群网上的激进人士认为任何修例均属「网络二十三条」,因此主张民主派必须全面反对。这些持有极端意见的网民事实上为数不多,绝大部分亦于一九年动乱后远走他乡。

无论如何,当时公民党认为他们在议会的立场不应与这些极端意见相违背,因此断然背弃初衷,拒绝接受妥协方案。同时间,民主党一向不愿见到公民党比他们在对政府立场上更激进,亦随之拒绝接受妥协方案,更与公民党合力进行无差别拉布。便是这样,结果修例草案胎死腹中,令特区蒙上「不尊重版权之都」的恶名。

这事件令我终于决心在政改投票后退出公民党及辞去立法会议席;但更重要的是,这事件凸显了特区政治实在不成熟的事实。首先,世上没有侵权的「自由」。这种歪理完全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所清楚订明有关自由定义的条文。公约清楚界定行使任何自由或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言论自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人,明显地对何谓自由和权利一窍不通。再者,任何个人权利也不可能凌驾于整体社会利益之上。特区的版权法例落后于世界标准数十年,为何议员还要继续纵容有关的侵权行为?抄袭或利用他人的作品表达政治立场怎可算是自由创作?从这角度看,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极为自私及懒惰的行为,这又怎可算是一种自由?

但最令人痛心的是,这些歪理竟然能说服特区的所谓民主党派。更令人费解的是,为何我们的民主派政治领袖老是喜欢把一些少数的社会极端的声音,看成是整体社会民意或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假若真正的民意与举世认同的价值观有所违背的话,为何仍认为「民意可凌驾一切」?把一些举世价值观放于「民意」之下随波逐流,天天被极端意见牵着鼻子走的人,也算是及格的从政者吗?

可笑的是,特区有不少从政者只有一个政治理念,便是应该整天跟随着某部分人的意见左摇右摆而不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立场;他们缺乏自己的政治理念,缺乏自己的判断能力,甘愿作为某些激进人士的政治傀儡,还公开声称自己是「民意代表」,或「民主斗士」。这一直是特区政治生态之不幸。

这次《版权条例》修订与最近的《移交疑犯条例》修订失败,令我明白到特区的部分政治领袖不但对版权是甚么东西一知半解,甚至连最重要的举世价值观、何谓民主、何谓自由,甚至何谓法治也弄不清楚。这样的议政质素如何带领我们走向民主?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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