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涉串谋诈骗被控
2021-11-20 00:00
控方由高级检控官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辩方代表包括前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及大律师李澍桓等。控方于庭上指,由于本案与另一宗案件相连,故申请休庭一小时商讨,詹培忠举手高声反对要求,指「根本成件事唔系一齐」。温官着代表詹氏父子的查大状向其解释,并允许休庭。当法庭书记读出控罪时,詹培忠又表示不明白,称:「占百分之几多?法官大人你听唔听得清楚?」众人再离庭处理。詹最终表示明白控罪,但认为「不是事实」,其后在温官未语毕时便欲转身离开说:「我律师会代表我讲」,惟遭阻止。温官终下令詹氏父子须各交出二百万元保释金、交出旅游证件、不得接触控方证人、不得离港及每星期向警署报到一次。女被告另须遵从向警署报到的条件。
詹培忠(七十五岁,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及詹剑仑(五十二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及马钟鸿(四十八岁,商人)同被控两项串谋欺诈罪,指他们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间与对方,在香港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及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违反普通法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五十九C(六)。女被告王蓓丽(六十五岁,报称无业)被控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指她与马钟鸿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财产,即由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发行、本金金额为四千二百万港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二十五(一)条。
根据法例,任何干犯串谋欺诈或洗黑钱罪的人一旦被裁定罪成,最高同可被判入狱十四年,后者最高罚款额为五百万。
廉署透露,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二〇〇八年十月成为亚洲资源的大股东后,詹剑仑获委任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詹剑仑并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期间出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王蓓丽案发时受聘于马钟鸿的一间公司。廉署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并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落案起诉四人。
此外,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昨发表公告指,廉政公署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上门调查,并检取该公司在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五年期间若干交易的文件。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及董事会均已出现变动,现任主要股东及现有董事会现时与四名被告并无任何关系,而没有涉及任何被控人士遭指控的涉嫌不当行为。亚洲资源亦认为起诉涉案四名被告不会对其公司的日常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编号:沙田刑事 三三七六、三三八一、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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