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官贪2600万 「积极退赃」获轻判

2021-11-1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黑龙江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受贿两千六百多万元(人民币,下同),竟「积极退赃」高达八千万!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将其判囚十三年,「积极退赃」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二〇一七年十月,他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祝某某二〇〇〇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两千多万元。此外,法院还查明,祝受贿六百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今年二月,他在海南三亚被监察机关带回,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今年五月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辩称,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八千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勃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祝某某到案后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法院因此将他判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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