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质疑「通报」变相剥夺人格权

2021-10-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李云迪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在微博通报,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昨天在网上发文,质疑官方应否向社会通报此类行政违法事件。他认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但遍查内地《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通报。

不仅如此,《治安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民法典》亦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韩旭认为,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还享有行政覆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著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韩旭指出,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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