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香港 深圳先试先行

2021-07-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〇一九年召开中共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去年八月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今三月一日实施。深圳市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的比例,预计深圳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宗。

《条例》参考了国际惯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例如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等;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条例》也为债务人划定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豁免财产总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可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

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省市,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表明,要求全面落实个人破产案件裁判在深圳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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