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自由何物

2021-07-01 00:00

上星期传来一宗令人心碎的新闻:机场年轻地勤人员感染了骇人听闻的L452R变种病毒株,再一次粉碎了港人的「清零」梦。你可能会问为甚么做这样感染病毒的高危工作,每天也有机会接触从外地来港的不同机组人员,却竟然没有接种疫苗?答案极可能是「个人自由选择」。你会再问,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危害到整个社会时,应否仍被视为一种「自由」?

问得好!人是群体群居动物;生活在人烟稠密的社会里,坚持可能损害他人的个人「自由」,是一种权利还是错误的价值观?回看历史,法国大革命印证了自由的可贵,但也同时凸显了自由的可怕。自十八世纪,人类不断在个人自由和社会整体利益间寻求平衡点。假若你看看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你可能从国际间在这方面的共识看出一点端倪。

《公约》第五条开宗明义界定:「本公约条文不得解释为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活动或实行行为破坏本公约确认之任何一种权利与自由,或限制此种权利与自由逾越本公约规定之程度。」换言之,国家、团体不能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自由,但个人在行使其自由时,也不能影响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这合理的平衡点在其他条文也清晰可见;例如在第十九条有关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条文亦明确规定:「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风化。」这条文再清楚不过,管你说是行使着言论、或新闻自由,也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或危害国家安全。

同样道理,第二十条规定法律应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或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在有关和平集会的权利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衞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在有关结社自由方面,第二十二条亦有完全相同的限制。

由这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可见,没有自由是绝对的,特别是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负上相等的责任确保国家安全不受损害和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换言之,当个人自由与整体社会利益或他人权利出现相互矛盾时,个人自由便需透过法律限制,甚至不存在。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在现实社会里,有多少人会尊重?

西方国家在推动民主理想时,很多时过分渲染和夸大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变相鼓吹了个人民粹主义。西方国家可能可以抵受这种个人民粹主义的崛起,但是否等如所有国家或地方也可以承受这种不顾或轻视整体社会利益的压力?答案当然是因地而异。事实是,这个人自由与整体社会利益之平衡点确实不易划,亦不会地地相同,也可能因应时势不同而有所改变。唯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自由并非绝对。从一个社会责任角度来看,自由不应被夸张渲染,反而应该尽量自律自制,人生活在群体社会里才有意义。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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