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制裁与反制裁

2021-06-17 00:00

国家最近通过了《反制裁法》;你可能会问,甚么是制裁?为甚么需要反制裁?制裁与反制裁对我们会有甚么影响?

首先要明白,制裁是一种具惩罚性和胁逼性的政治手段。毋庸置疑,这是一种具伤害性的武器。制裁缘于十九世纪,联合国前身已有多项抵制个别国家的个案。联合国成立至今亦已有超过二十个针对不同个别国家的制裁个案。这些个案大多有多数国家共识,认为被制裁者行为有损国际整体利益。但近年来,美国愈来愈倾向以制裁他国为一种恒常的政治手段。

制裁一般是指经济上封锁目标国家。有研究指,制裁一个国家可以影响被制裁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多达百分之二。毫无疑问,因制裁的结果而最受苦的只会是平民百姓而非政府或高级官员。制裁一般是强国向弱国施压的手段。道理很简单,如果你制裁自己的贸易夥伴,你只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假如你的攻击对象是你的主要贸易夥伴,你便不会制裁这个国家而只会制裁个别人士或官员以表示你的不满。

制裁个别人士或官员是成本最低的政治手段;制裁者不需付出甚么,被制裁国家亦不会蒙受过大的损失,制裁的效果只会令个别人士感到多种不便。明显地,这只是一种政治姿态而已。严格而言,制裁是针对制裁者的本土企业,因为任何形式的制裁均没有跨越司法领域的权力,所以只可以限制自己国内的企业停止与被制裁者有任何交往。尽管如此,强大贸易国如美国,因为垄断了国际上不少金融、科技等国际企业,通过威吓母公司,或在美国设有相当规范的国际企业,制裁可逼令这些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也停止所有与被制裁者的交易,所以效果仍是非同小可的。

由此可见,虽然制裁的对象只是个人或官员,但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侵略行为。更何况假如制裁是完全缺乏理据或事实基础的话,那么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公义更是任何国家也需正视的。正因如此,国家通过了《反制裁法》,给予反制裁政治措施法律基础。《反制裁法》大致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报复条文,你制裁我,我也可以制裁你;第二部分是容许被制裁者在中国司法领域内向执行制裁的个人或企业索取民事赔偿。

目前没有迹象显示国家《反制裁法》适用于香港,或会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内。这可能是尊重「一国两制」的做法,但对被制裁的港人来说却有点不公平。不公平的地方是,假若他们在内地因制裁而蒙受损失,他们可以根据《反制裁法》向人民法院索取赔偿;但假若损失在于香港,他们则投诉无门。

从另一角度看,在「一国两制」下,对外关系并非自治范围之内,理论上特区应跟随国家实施制裁,但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由特区政府执行制裁,会否影响特区金融体制的形象和声誉,却可能是一个严肃和重要的课题。

在这方面,不同的制裁措施可以有不同的应对手法;例如,我们绝对可以跟循中央政府禁止制裁者进入特区或在特区设立商业营运实体或组织,甚至任何商业活动;但在冻结、扣押、封查、没收动产和不动产却可能需要先设立稍为不同,符合《基本法》的法律程序。相信在是否及如何令《反制裁法》适用于香港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小心考虑。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