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会违三法 罔顾风险必食恶果

2021-06-04 00:00

今年是六四事件三十二周年,警方以防疫理由,不批准支联会的集会游行申请,保安局已发出严厉警示,提醒公众不可参与、宣传或公布有关集结,若明知而为,就会触犯法律,须承担刑事责任。支联会秘书蔡耀昌显然知道风险极大,故早前宣布取消活动,并停止宣传,但该会副主席邹幸彤仍在社交媒体表示会以个人名义,「在大家能看到的地方」点烛悼念,这举动已有呼吁公众前往维园之意。她的行动若引来群众聚集,便属违法,其他参加者也不能幸免,市民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承受可预知的恶果。

与去年一样,今年支联会举办的六四集会亦不获警方准许,保安局清楚指出,根据《公安条例》,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属违法,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而宣传或公布此类活动,最高可判监一年。事实上,参与去年六四集会的二十四人,已被控「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其中黄之锋与岑敖晖等认罪,分别被判入狱四至十个月。

执法已回正轨 勿心存侥幸

法官陈广池在判刑时严厉表明,他们当时参加活动是「故意及有预谋」,乃公然犯法,故必须判阻吓性刑罚,以儆效尤。他又说各人利用自己的身分,透过社交媒体宣传自己现身该次集会,引导他人参与,也是判囚的理由。由此案的裁决可见,有关法律从来都存在,判刑准则也很清晰,只是以往执法和司法部门处理过分宽松,如今不过是返回正轨,严格依法行事而已,对待这次六四集会同样基于此原则,无所谓过严。

所以,邹幸彤作为支联会负责人,即使以所谓「个人名义」,但在社交媒体预告自己会出席悼念行动,显然有宣传活动的用意,藉以「暗示」其他人届时做同样的事,这行为已触及违法的界线。一些市民如果跟随她在公众地方进行悼念,同样有犯法风险,正如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所言,如果一批人有共同目的,并有某种协定,即使分成多组在不同地方悼念,只要能证明他们有组织,就有机会犯法。

法律是这样订明,并不会因政治诉求不同,或表达甚么理念,而有差别对待。部分市民就算要悼念六四,也须遵守法律,如果因某些人的「示意」而犯险以身试法,堕入法网的机会极大,后果是鎯铛入狱,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除了触犯《公安条例》,参加未经批准集会的市民,也可能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同样要受到处罚,这两罪将同时被起诉,须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涉抵触国安法 随时越红线

对策划今次集会的人士而言,更大的风险是会触犯《港区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支联会在过往的六四集会中,都会高呼「结束一党专政」口号,根据《国安法》,如该会以「非法手段」推翻及破坏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即属违法,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可说是非法手段,极有机会超越《国安法》的红线,堕入法网。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就提出忠告,指参与的市民如跟随高喊「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同样可能干犯《国安法》,呼吁大家勿以身试法。

支联会内一些人可能也知道上述风险,所以急急煞车,停止举行集会和宣传,但邹幸彤之类的激进人士,却仍罔顾法律,继续过往的盲目行径,但如今大形势已变,这类举动不可能再侥幸过关,只会自食恶果,最可悲的是,他们的妄为可能累及受其引导而参与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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