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非杞人忧天——谈法律专业团体政治化

2021-05-27 00:00

香港自从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实施一国两制以来,政治生态一直存在意识形态对立的不同阵营,二〇一九年长达半年的群体暴力事件,便是这种意识形态对立经过二十多年累积之后的一次激烈爆发,特定政治阵营发动大规模文宣战、假资讯战,制造大量口号和标签,成功裹挟煽惑许多人,使原本仅限于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争斗扩大成社会撕裂,连带营商环境也被无奈地用黄蓝标签。凡事泛政治化,身处这样的社会背景,法律专业团体能否独善其身,不受意识形态争斗的影响?这已是一个现实问题,绝非杞人忧天。

二〇二〇年香港律师会理事会选举时,部分参选人组成联盟阵线,给己方贴上「开明」标签后,不仅在专业行业内造势,还大量以团队方式在公共平台上造势,这种操弄手法,惯见于政治运动和选举。姑且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他们在客观上把自己小圈子以外的其他参选人贴上了「非开明」的标签,制造阵营对立,且把专业团体内部事务社会化,加重社会撕裂对专业团体内部事务的冲击。

在他们当选进入律师会理事会后,又数次不顾及理事会处理律师会对外发言的既定机制,联名以理事会成员的个人身分,就相关议题发表声明,且再次用上所谓的「开明派」标签,用这样的操弄手法,把律师会当成他们眼中的建制,不顺从他们的要求和主张,便自行其「是」,以此制造对律师会的舆论压力。

作为政治标签的「开明」,与脚踏实地的「开明」大相径庭,后者需要包容地求取不同政治立场持份者的最大公约数。这些自我标签的「开明派」的许多公开言论,包括他们以律师会理事个人身分作出的声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只不过是他们自己的一元化单极思维,对于「法治」议题,他们则是沉迷于基于意识形态的自我演绎。作为个人信仰自由,这本无可厚非;但并非所有个人意见,都适合由法律专业团体来表达。如果今天这些以个人身分作出的言论,在将来都以律师会名义作出,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律师会的专业性是否沦为特定政治团体推动自己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的布景板或者包装。

当律师会被人为地、刻意地划分「开明派」「非开明派」,且这样的划分只能以自我标签「开明派」的那批人的理念作标准,律师会便很难维持其一直以来受到尊重的务实、中立、不受意识形态影响、不走极端的专业形象和地位。

最近,同样是法律专业团体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的言论受到各方质疑,但很少有人指出,他最近发表引发争议的言论时有着多重身分,不计他在英国的政治身分,他起码拥有大律师公会主席、辩方大律师、人权法律学者这三重身分。如果夏博义自己不谨守分际,用自己公会主席身分向社会发表言论,其实是他自己作为辩方大律师的主张,又或者是他自己作为学者信奉的政治理念或法哲学主张,这难道对大律师公会的专业性、公允性没有影响?

其实,自从公民党在香港政坛活跃以来,一直都有人质疑香港大律师公会受公民党控制。公民党重量级人物如梁家杰、余若薇、李志喜、吴霭仪、陈淑庄、杨岳桥都是这个注册成员不超过一千五百的法律专业团体成员,其中前三位曾在香港大律师公会出任过公会主席,公民党在大律师公会中影响力非同小可。过去二十年,几乎在所有争议性公共议题上,公会的意见和立场与公民党高度趋同,但这些意见和立场都反映了全部可供大众考虑的法律观点(包括公民党不认同的法律观点)吗?都体现了必要的专业严谨度和不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客观性吗?若这些意见涉及的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得不到法院裁决的支持,公会有无专业地检讨那些意见的片面与偏颇之处?对这些质疑,公会一直未能作合理回应。

大状公会被疑受公民党控制

法律专业团体应在成员的最大公约数下行事,坚持专业、务实、中立和理性,避免被政运人士当成宣扬、提倡和推动自己政治理念和政治议程的平台,这才符合法律专业团体及其成员的最佳利益。团体成员若对社会和政治争议有自己执着的立场,可自由地在专业团体以外通过政党和政治社团平台发声。任何借用特定标签模糊政治诉求与专业服务之间界限的做法,任何在行为模式和观感上令法律专业团体受特定政治党派立场影响的做法,无论对团体还是社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李鸣晹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