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加强保障雇员 应对极端情况

2021-05-02 00:00

立法会近日三读通过《二○二一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其主旨在于订明,如果雇员是在极端情况公布所指明的期间内,于往来其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的时候不幸遭遇意外,则该意外须当作是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目前,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第二百八十二章)第五条,任何雇员如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第五(四)(f)条,如果雇员于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烈风警告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在该日其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由居所前往工作地点,或在其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工作地点返回居所,而不幸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亦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该条例草案的提出,是为了有效应付「极端情况」的出现。二○一八年九月中旬,超强台风「山竹」吹袭香港,狂风暴雨造成严重破坏,大家可能记忆犹新,多区出现水浸或海水倒灌,重灾区杏花邨顿成泽国;市区不少高楼大厦的玻璃窗被强风吹毁,险象环生;当局又接获多宗塌树报告,多处交通瘫痪;鉴于这些情况,很多市民因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而难以复工,在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际,更要承受额外的风险。

正所谓「经一事,长一智」,特区政府其后订立了一个新的机制,一旦香港遇上超强台风或其他大规模天灾,当局就会成立由政务司司长主持的跨部门督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准备、应变和善后的各项工作,政务司司长经考虑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后,将会视乎当时的情况,作出适用于全港的极端情况公布,以延迟复工时间。在超强台风的情况下,有关公布会于香港天文台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由八号改为三号前作出。除了与雇主就极端情况出现时订立有上班协定的必要人员之外,一般市民在极端情况存在的期间内应留在原来地方或安全地点。

条例草案是为了相应扩大雇员补偿的保障范围,以便涵盖雇员于指明的极端情况存在期间内,在往来其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间时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的情况,正如目前雇员于烈风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间内如此往来的情况一样。

本人和经民联的同事一向都认为,雇主与雇员实际上是同坐一条船,理应同舟共济,互相支持,才是双赢之道。因此,我们欢迎并支持条例草案作出的修订,为那些需要在极端情况期间上下班的雇员提供更妥善的雇员补偿保障。在实际操作上,亦不会对雇主构成严重的负担,因为「极端情况」不会频繁出现,事实上,自二○一九年推出极端情况公布的机制以来,当局从未曾作出相关公布,更何况,在极端情况下仍需要上下班的雇员实际人数预计亦不会太多。

尽管如此,为了认真审议条例草案,立法会也成立了法案委员会,本人也是委员。委员会在今年三月十二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就顺利完成审议工作,而政府当局及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都没有提出任何修正案,这一切都显示不同党派议员对条例草案的争议不大,都认同应该就极端情况的出现加强保障雇员。

卢伟国博士

立法会议员(工程界)

香港经济民生联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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