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内地专家指《国安法》42条原则上规定不准保释
2021-02-0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早前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获准保释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今日开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释条件的规定,是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种较高的证明程度,法官需依据客观因素为基础,如犯罪严重性、犯罪次数、是否共同犯罪、年龄及教育程度等再作主观判断,不能自行另设标准。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熊秋红强调,这立法技术上是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就「充足理由相信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的定义,熊秋红说这涉及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被追诉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二是在证明标准上应当达到「有充分理由相信」的程度。
她就第一项要求解释,指判断被告会否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客观考虑因素包括涉及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多次犯罪、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共同犯罪、同案犯是否被捕获。另外,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年龄、教育水平、有无固定职业等都会影响他们会否继续犯罪,例如青年学生与中年人的心理状态不一、长期没有固定工作可能会常态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至于第二项关于「证明标准」的要求,她指「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种较高的证明程度,介乎于「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来要求法官基于案件证据,形成被追诉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内心确信。以百分比来理解三者关系,「优势证据」需要的证明程度是百分之五十,「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百分之九十九点多、接近百分百的情况,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百分之九十,因此法官决定时要特别慎重,在很大情况下相信才可准许保释。
被问到法官设置条件限制被告自由,能否作为判断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的「充足理由」,熊秋红指,《国安法》为法官提供了基本判断的标准,法官可以根据有关条文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但不能自己设立标准。
对于有人质疑《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无罪推定与人权等等精神有冲突,熊秋红则不认同。她引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指《国安法》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性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危害国安犯罪案件中羁押的根据和程序,与联合国《公约》关于羁押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她认为《国安法》有关规定没有违反禁止任意性原则,因所规范的对象是合法逮捕后所进行的羁押,是为了防止逃跑、扰乱证据或重新犯罪等原因而羁押被追诉人,是合理的且必须的,亦与国际惯例相脗合。她说,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在立法精神上采取严格限制保释措施适用的刑事政策,并不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便以「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作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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