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告「乔丹」侵权获赔35万

2020-12-3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美国著名职业篮球明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内地译「迈克尔.乔丹」)对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维权再胜一仗。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昨日判决,乔丹体育公司需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及商标,除公开道歉还需向佐敦赔偿三十五万元人民币。

乔丹体育股份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在福建注册成立,先后注册「乔丹」公司商标及多个「乔丹」体育用品商标,还注册了和佐敦招牌投篮动作十分相似的剪影为商标。二〇一二年,佐敦和美国「NIKE」旗下「AIR JORDAN」品牌开始在中国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请求法院注销其多项商标。但乔丹体育一直坚持「乔丹」不是指「Jordan」,北京的法院和国家工商局一度支持了乔丹体育的说法。

在今年四月,最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确定「乔丹」就是「Jordan」,撤销之前北京法院和工商部门的裁决,也认为乔丹公司之前注册的「乔丹+图形」商标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判决,乔丹体育公司需公开在报纸和互联网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乔丹」和米高.佐敦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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