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不平等法律

2020-09-10 00:00

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联同六位专家罕有地发表公开信,指控《港区国安法》条文上关键部分欠缺「精准定义」,部分条文更「似乎把言论自由或对中国任何形式的批评均视为犯罪」,因此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侵犯言论和集会自由等权利。信件长达十多页,但看来看去也看不出这些指控的事实基础在哪里,或哪些条文定义过于模糊。但既然有此指控,就让我们把有关条文与其他国家法例来一个比较。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推翻或破坏国家制度;二、推翻中央或特区政府;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即属犯罪。细看这些条文,不见得有甚么模糊之处,更不可说会影响一般言论或集会自由。

把这罪行与回归前港英政府通过的《刑事罪行条例》有关叛逆行为的条文作比较的话,会发现后者的定义更为模糊,涵盖面更为广阔。例如第二条规定,任何人意图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压力或强制手段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并以任何公开的行为或以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该意图,即属犯罪。这由英国人订下的罪行才明显地直接影响言论、集会及示威自由。

又让我们看看英国现行的叛国罪定义为何。根据《叛国条例》,任何人图谋(Compass)、假想(Imagine)、试行(Invent)、策划(Devise)或意图(Intend)推翻英女皇皇室地位,或威胁(Intimidate)、威吓(Overawe)上、下议院,或表达(Express)、声称(Utter)、宣布(Declare)、发表任何印刷或文书,均属犯罪。明显地,英国的《叛国罪》极为广泛,亦直接威胁到言论或表达自由。

美国的法律又如何?根据美国刑法第十八条例第二三八一条,任何人依附(Adheres)敌人或给予他们协助(Aid)或支持(Comfort),均属犯罪。条例无任何定义何谓依附、协助或支持。留意这种罪并不涉及武力或暴力。第二三八五条规定,任何人倡议(Advocates)、协助(Abets)、忠告(Advises)或教唆(Teaches)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属地、地区政府,均属犯罪。同样地,这些罪行直接侵犯到言论和集会自由等权利,为何这些专家从未警告或指控英国或美国的法律对自由构成「重大风险,破坏国际法律及违反国际人权公约」?

由以上的简单比较可见,《港区国安法》并无甚么独特或超乎国际标准之处,至少《港区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和一般法治原则适用于该法。相反,我们找不到相近保障条文出现于美国或英国的有关法例中。当然,你可能说中国或特区怎能与美国或英国相提并论?对!可能我们又回到不少评论员的观点:中国制订的法律,写甚么也没有用;只因为是中国法律,所以便不能接受。但就算这是答案,《港区国安法》始终也是香港法律,由香港司法系统及执法机关执行;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声名显赫的大法官,也坐镇我们的终审庭把关;我们的法治也是世界文明,在美国发表的法治排行榜中,我们排名更高于美国。难道这些保证还不足够吗?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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