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警惕《国安法》 列11类行为或触地雷
2020-07-11 00:00
《港区国安法》七月一日实施后,尤其是《实施细则》中点名台湾政治组织及其代理人,台湾当局高度关注,并且频频呛声。大陆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周二(七日)曾批评台湾「民进党当局」对香港国安法和《实施细则》说三道四,肆意诬蔑,暴露其搞乱香港的用心,企图注定失败。
对于谁是高风险族群,陆委会昨天列出详细清单,包括支持声援台独、港独、藏独、疆独、「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批判或暗讽中国共产党、北京政府、香港政府、政治人士、「一国两制」;声援、捐钱或损物资、参与「反修例」运动等,都可能是被「消失」的高风险族群。
对于可能误触《港区国安法》的「地雷」行为,陆委会指出,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大罪名下,有十一类可能误触地雷的行为。包括在香港举办、策划相关活动、论坛;在网络或媒体上发表、转载或支持相关言论;捐助金钱或物资给相关活动或组织;在网络或媒体上发表言论请求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大陆或香港政府等。
陆委会指出,由于《港区国安法》适用对象及范围无远弗届,超越国籍、地域,未来香港、澳门、大陆可透过与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或协定任意罗织罪名,要求他国移交「逃犯」。目前与香港、澳门、大陆签署生效的引渡条约或协定至少超过五十个。
陆委会形容《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是「无限扩张、恐怖无比的警察权」。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其代理人,向警务处提交在港活动的资料。
陆委会最后提醒,台湾民众如赴港澳,请至陆委会官网「国人赴港澳动态登录」系统填载基本资讯。在港澳如遭遇紧急问题,可拨打陆委会香港办事处或澳门办事处二十四小时求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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