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中华:人大可续为港制定国安法律

2020-07-0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表示,全国人大向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港区国安法》决定并非一次性的授权,人大常委会日后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定罪量刑。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则指,《港区国安法》显示中央对特区的信任和尊重,并巩固特区的高度自治,但特区政府须遵从中央的决定。

邓中华接受央视访问时表示,《港区国安法》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方面的内容,是经过慎重考虑,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之外,同时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使整个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变得有效。

《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向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邓中华表明,有关安排并非单次授权,人大常委会可继续制定相关法律:「五月二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是一次性的授权,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可以继续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邓中华强调,国家刑法规定十多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但《港区国安法》仅规定四类罪行,目的是要重点打击当前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中央在港只会管辖该四类罪行当中极少数的案件,大部分情况由特区管辖。

他解释:「首先,中央管辖的案件仅仅是本法规定的四类犯罪案件,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也有很多法律做出规定,中央在港机构仅对本法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第二,即使在这四种犯罪行为当中,中央也不是都管,也是管极少的,因为大部分案件都让特区相关机构去管辖。」

邓中华又说,香港自从回归祖国之日起就重新纳入到国家的治理体系,《港区国安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既能为在香港特区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又能切实推进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落实。

王振民则提到,中央对国安有根本责任有三层含义,包括固有责任、全面责任和最高责任,中央就国家安全事务要做最终决策的责任,而特区政府在国安上的宪制责任与中央政府不同,中央可授权特区政府,特区政府须遵从其决定,亦须服从中央的最高责任。

王振民指出,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和立法,向特区增加《基本法》本身没有的国家安全授权,并扩大特区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认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是得到巩固。他说:「这样就把大量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安全的案件授权给香港特区,它来负责办理,这是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它的信任。不是说不信任特区,恰恰是信任特区的表现,中央可以办,但是没有办,交给你来办,这不是信任是甚么?」

至于中央可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王振民表示,这主要是涉及外交和国防、《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区无权管辖的案件,「另外就是有一些案件,国家安全案件都是极其复杂的,因素很多,特区可能管不了,不是说它不想管,是管不了,愈复杂、愈困难说明案件可能案情愈重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应该把这个案子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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