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如何解释《基本法》
2020-05-21 00:00回归以来,如何解释《基本法》一直是「一国两制」下产生尖锐矛盾的起点。我们最常听到的争拗点是特区应以普通法原则解释《基本法》,而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往往流于过度政治化和缺乏法理支撑;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强制施加于特区,不但「违反」「一国两制」,更「破坏」了特区的法治。究竟这些论点有何切实根据?
另一点要注意的是,香港有不少熟悉公众法(Public Law)的法律学者和律师,但钻研成文宪法,特别是大陆法制下的宪法的人却可说是绝无仅有。因为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我们的法庭一般会从解释法律文件的角度探讨如何解释《基本法》。话虽然如此,特区法庭一直不认为单从字面解释去了解《基本法》是不足够的。终审庭多次强调解释《基本法》的主要解读原则应从《基本法》的目的出发(Purposive Construction),但亦需顾及《基本法》有关条文的上文下理、条文整体的连贯性、立法原意和相关文宪的用意等不同的考虑。一个重要测试是假若从字面得到的解释会引至一个不合理的结论,或与立法原意或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话,则不应单从字面含意解读有关条文。
假若我们回头看看国家著名宪法学者在这方面的见解,我们会发觉国家的宪法解释原则与普通法下的宪法解释原则并无太大差异;例如著名国家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在《宪法学》一书中指出宪法解释最少有四大原则: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二、符合宪制的根本目的;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及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另一位著名宪法学者萧蔚云教授在《宪法》一书中亦提及相近的六大原则:一、符合立法原意;二、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三、严格依法解释;四、整体与部分相统一;五、历史解释;及六、面对现实及考虑将来等原则。另一位近代宪法学者邹平学教授在《宪法学》一书中亦认同宪法解释有四大原则:一、民意解释;二、历史解释;三、体系解释;及四、目的解释。
从这些著名学者的著作中可见,中国在大陆法制度下的宪法解释之出发点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互相颇为脗合。完全从一个学术角度来看,我们没有理由质疑在大陆法制下的宪法解释是不合理、欠缺法理根据或「违反法治」。当然,任何宪法,包括《基本法》在某程度而言均是一种重要政治文件,而很多解释上的争拗皆出于政治立场不同多于法律原则的差异。撇开政治不谈,中港两地的法律学者若能以开放态度多作交流,了解双方的立场和经验,不难在宪法解释上找到较为广泛的共识。奈何这些学术上的交流在回归以来甚少机会进行。期望学术界和专业界能在这方面多加努力。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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