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控侵权胜诉获偿逾千万

2020-04-1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继中国「乔丹」被判侵权美国「佐敦」后,再有内地运动品牌于侵权官司落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昨日对「New Balance」(内地译「新百伦」)及内地「NEW·BARLUN(纽巴伦)」的商标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纽巴伦对新百伦构成不正常竞争,判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人民币,以及有关维权开支八十万元人民币。

上海的《国际金融报》报道,「New Balance」在内地有相当知名度,遭到很多山寨仿冒。其中「NEW·BARLUN」便因商标、读音、外观设计等与「New Balance」相似,而让消费者对两款运动鞋「傻傻分不清」。

为此,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三千万元。

新百伦公司诉称,该公司为美国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New Balance」运动鞋有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被告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百伦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纽巴伦公司辩称,其拥有两个有关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故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指出,新百伦公司的「N」字商标,在被告注册前已经形成「一定影响」。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庭因此裁定支持原告要求新百伦诉求。

较早前,美国NIKE公司下属的「佐敦」商标状告中国知名运动品牌「乔丹」侵权,最高法院本月初终极裁定中国「乔丹」侵权。有分析认为,近日连续有内地山寨品牌在侵权案中落败,相信是北京当局藉此展示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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