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枪十秒烧焦纸冒烟

2019-08-0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就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于周二被警方以藏有攻击性武器为由拘捕,引起质疑,警方昨澄清,指方仲贤购买的物件并非雷射笔,而是高能量的雷射枪,因应近月前线警员在大型示威活动中,多次被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部分更导致视力受到伤害,因此在环境因素考虑下,认为有合理原因怀疑有关物件属攻击性武器。警方更罕有以证物作为示范,显示当近距离用雷射枪照射,不足十秒就可将纸张烧黑,并散出烟雾。香港科普协会创会会长曹宏威表示,相信远距离照射,较近距离照射的强度低,不过若雷射光有相当高的强度,即使远距离照射亦可对人体造成伤害。

过去两个月有不少示威者采用雷射枪,于示威行动中照射警员。其中浸会大学学生会会长方仲贤,就于上周三被数名警员在深水埗搜获十支雷射枪,并被警方以涉嫌持有攻击性武器拘捕,事件引起外界质疑。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被告并非警方跟踪目标,事发当晚休班同事原本放工到了深水埗一带,于大约七时三十分发现被告形迹可疑,并一口气以四千二百元购入十支强力雷射枪,而当被告被警员发现后随即逃跑,不过被警员在两米距离内截获,随之将对方拘捕,及后被告报称身体不适,因此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截至昨日约四时仍在观察阶段。他指,该雷射枪内并没有显示牌子、型号及激光强度等资料,因此不排除出售的商户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会交由海关负责。

对于被告当时报称作观星之用,李桂华指,有关激光枪为高能量,而近月前线警员在大型示威活动多次被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部分更因而视力受损,因此在环境因素下,再加上被告人士遇到警员后逃跑,认为对方有合理怀疑。他续称,法例上对攻击性武器的定义并非单一性,物品可能有其他用途,但若同时适合伤害他人,亦可属攻击性武器。

警方又罕有于记者会上示范证物的性能,昨日一位相信为其中拘捕被告人士的警员,在记者会现场现身,并用昨晚搜获的一支激光枪,近距离射向一纸张深色部分,未几纸张便开始冒烟。

在场传媒随即追问,显示证物性能会否对被捕者不公,李桂华称,就是次决定考虑相当长时间,惟认为法庭会透过相关专家重新调查,因此认为被告不会因此遭不公平审讯,加上公众亦有知情权,因此决定展示证物性能。警方强调,示范证物不会妨碍司法公正和影响公平审讯,同时亦认为毋须徵询律政司意见。

香港科普协会创会会长曹宏威表示,相信远距离照射,较近距离照射的强度低,不过若雷射光本身拥有相当高的强度,即使远距离照射亦可对人体造成伤害。他特别提及,人体的眼睛相当脆弱,尤其瞳孔,若被强力雷射光照射相当容易受到损害。至于激光射眼会否做成永久失明,眼科医生罗智峯表示,示威者使用雷射枪时,跟警员距离较远亦非维持某一点,相信造成永久失明情况较低。

就方仲贤被控持有攻击性武器,法律界选委、执业大律师黄宇逸表示,藏有攻击性武器有两种入罪方向,第一是持有法律上已定义的攻击性武器,例如肉刀及匕首等,而第二类为持有非攻击性武器但用作攻击用途,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伤人意图。他续指,警方昨日在记者会示范已是证物的雷射枪效果,认为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应再在公众前讨论案情及使用证物,批评相关举动为公关骚,「要证明自己无拉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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