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杀人罪为前提判刑 法官:严重不公平
2019-04-13 00:00
控方认为,相关受争议段落交代了被告与女友的对话,这些对话记录可反映被告偕女友离港前的意识状态,对法官判刑有显著影响。控方不争议被告因盗窃罪获得洗黑钱控罪中所指的「犯罪得益」,但他是先杀害女友才盗窃对方财物的,此点或是加刑因素,法官应以宏观角度审视整案。
法官彭宝琴反驳,衍生本案「犯罪得益」的是盗窃罪而非谋杀或误杀罪,即使被告只盗窃女友钱财而无杀害对方,控方仍有充足证据指控他洗黑钱。相反,若被告只谋杀女友而无盗窃女友钱财,控方便毫无指控他洗黑钱的基础。被告是否在赴台前已有谋杀意图,并非考虑被告洗黑钱刑期的因素,更遑论加刑。
彭官续指,洗黑钱控罪的入罪条件,是证明被告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处理的财产,属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被告早已承认知悉其处理的是从女友偷过来的财产,控方案情亦从无提及被告为盗窃而杀人,故触发被告洗黑钱的是其盗窃罪行。
控方其后提出押后案件以索取律政司指示,辩方批评控方贪求第二次机会,强调本案延讼多时,不应再拖延下去。彭官最终决定不展开「纽顿聆讯」,被告可即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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