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严打非法买卖外汇

2019-02-1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际上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根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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