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严打非法买卖外汇
2019-02-10 00:00(星岛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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