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梁等3被告判囚 官:咎由自取 若非有预谋不会戴口罩换盔甲
2018-06-11 13:24
于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发生的骚乱事件,首被告梁天琦就暴动罪及袭警罪分别被判监6年及1年,两项控罪同期执行,总刑期为6年,而第3被告卢建民就暴动罪被判囚7年,被告黄家驹则被判囚3年半。
对于辩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会背景,有别于一般罪犯,彭官认为不能以表达政治诉求为求情原因,而法庭不容许目无法纪及严重的暴力行为。彭官又引用其他案例,表示法庭不关注政治诉求,而是关注社会安宁被破坏的程度。
彭官又指,法律只有守法与违法人士之区分,法庭不容许有人将民生及政治等争议诉诸暴力,若僭越法律,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而且相关行为违背了多元文化社会及理性讨论的原则。彭官亦认为事件发生的背景并不能作为求情因素,否则会对社会带来错误讯息,对政府及社会现况不满便诉诸暴力行为。
而梁天琦虽于案发时为学生,但在判刑上无任何优势,法庭须以公众利益占一定比重。辩方求情指,被告未有参与整件事件,情节较轻微,彭官认为法庭亦须考虑暴动的整体性质,任何选择参与的及成为其中一员均是咎由自取,他们以人数达至共同目的,被告亦非单独行事,却以聚众的方式行动,故法庭要考虑的并不是被告的单一行为,而是整体的暴力情况。
彭官又表示于砵兰街的暴动属大规模,人数达500人,人群又与警方对峙4小时,并投掷石头、砖块等,又淋泼液体,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彭官认为参与者若非有预谋,他们便不会有如此装扮,如戴上口罩及更换盔甲,因此砵兰街所岀现的行为属有组织,法庭须对此作岀具阻吓性的刑罚。此外,卢建民被拍到曾11次向警方防线掷物,并一直在场及积极参与当中,故其量刑起点为7年。
然而,于亚皆老街的暴动并无岀现对峙局面,但群众则以物品倒塞街道,并从后袭击正清除障碍物、没有防备的警员,疯狂袭击及拳打脚踢,人群完全失去理智。惟当时于亚皆老街有约200群众,而交通警则有10人,强弱悬殊。彭最终就梁天琦暴动罪成判囚6年,而黄家驹因有限度的参与亚皆老街的暴动及早前认罪,终判处3年半即时监禁。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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