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站控制主任控前雇主无理解雇 申索赔偿
2018-05-29 16:54
被告人为香港机场地勤服务有限公司(下称 HAS) ,原告人为前HAS航站控制主任Boota Singh。Singh指自己于2004年在香港国际机场地勤服务有限公司任职停机坪主任时,左脚踝因工伤而受伤,其后6年间因该工伤曾进行9次手术,并需申请间歇性病假。香港国际机场地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与HAS合并后,HAS提供航站控制主任的长期职位予Singh,该职位主要在室内工作,不需要他外出工作。HAS对Singh身为航站控制主任的表现一直感到满意。
Singh其后于2012年因交通意外再伤及其左脚踝,他于2013年6月复工并工作至9月底后,于同年10月再进行一次左脚踝手术,Singh于2014年11月再复工。
Singh指HAS因他工伤导致其左脚踝部分身体机能缺损于2014年12月29日非法终止其雇佣合约。HAS作出一切合理的尝试,但被解雇后从未确保任何其他长期就业机会。
法庭记者:刘晓曦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