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妇用亡夫赔款买楼办离婚 现任出1000元要求分一半

2018-05-03 19:45

广东梅州市丰顺县法院昨日受理了一宗争产案件。一名女子用前夫遗产买房,现任丈夫出资1000元,在房产证登记名字,到底丈夫有否权益。

内地传媒报道,彭女士的前夫死于一场交通意外事故,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谭先生。2004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款在梅州城区购置一套房,并开始与谭先生同居。购房时,谭先生出资了1000元人民币。

2010年11月23日彭女士和谭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彭女士为了让谭先生能够尽心共同抚养其与前夫生育的三个小孩,并在亲戚的劝说之下,于2010年12月13日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但是由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习惯等均不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时有发生,两人感情逐渐破裂。

彭女士向法庭起诉离婚,她提出现住房屋是其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款购置的,谭先生只出资了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其现住房屋归彭女士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谭先生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彭女士现住的房子其也有出资购买,而且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得一半,是不可能放弃的。

彭女士表示,购房款是前夫用命换来的,从情感上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房产要分割一半给谭先生的事实。但房产证上实实在在写著谭先生的名字,而且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

经法官调解,彭女士同意给双方一个重修感情的机会,撤回了起诉,并表示非常后悔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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