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自残作要胁 8年内月奸亲女两次判囚11年半
2018-04-09 13:57
暂委法官潘兆童表示,今次案件的情节严重,被告视亲生女儿为泄欲工具,而受害女儿则由12岁开始遭性侵,被告则利用父亲的身份及权力犯案,实在可耻。加上女儿回港后,被告仍然胁迫她,行为「卑劣不堪」,女儿亦因事件而有创伤后遗症,故最终判以11年半。
辩方今于庭上呈上受害女儿的求情信,指她于信内表示难以面对被告,但希望往后可与家人有健康的家庭生活,而儿子亦有撰信表示被告平日和蔼可亲,难以相信他会作岀如此行为。
然而,被告一早认罪,令受害女儿无须岀庭作供,另外,被告犯案时未有使用暴力,而是以自残的方式迫使受害人就范。辩方续指,明白被告今次的行为于法律及道德上难以接受,然而被告已理解事件的严重性及表达其真实的悔意,望法官可酌情轻判。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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