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本地立法 消息指政府无意设追溯力
2018-03-16 13:23
消息人士指,国歌属国家象徵,应予尊重,形容国歌法「既要规范,亦要引导」,当中第5至7条均为引导性条文,并无罚则。至于涉及罚则的部分,消息人士表示,难以列出全部贬损或侮辱的行为,指关键是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当中涉及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如果不是故意挑战,一般人毋须担心」,认为市民误堕法网机会不大。
至于二次创作,消息人士解释指,条文写明不得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及曲谱,形容国歌并非流行曲,不可凭个人喜好改动,即使要表达国情怀,亦可以其他方式表达,或改动国歌后避免公开及在网上分享。
对于本地立法跟随内地国歌法,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的要求,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了解教育界的忧虑,并认同现时中小学已按教育局既定指引教授国歌,但该人士形容今次的立法建议并非「由冇变有」,亦没有添加新要求及罚则,「没写不代表不用做,写了不代表做多了」,认为做法仅反映国歌法作为全国性法律,纳入教育的要求,如何执行则沿用现有安排。
政府消息人士续指,政府鼓励所有中小学教授国歌,教育局正研究现行机制及指引,是否涵盖国际学校。至于文件提及由特首规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场合,以及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消息人士指,政府将透过刊宪公告相关规定,其中限制场合涉及罚则,故以「先订立,后审议」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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