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人大常委:追溯期及强制教育问题 香港立法处理

2017-11-04 17:21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午通过将《国歌法》纳入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人大常委会议闭幕后召开记者会,回答记者提问。被问及是否需要有「追溯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表示,立法工作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实施,应该由特别行政区立法处理。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在记者会中指出,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这类规定相衔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 他指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和国歌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或者完善本地的立法,确保国歌法的各项规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全面地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尊严。 有记者问及你们觉得在香港本地立法以后,是否需要有一个追溯期,以及需否在香港的中小学校里,加入强制性国家教育。他回应指,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决定草案的说明当中明确要求,国歌法列入了附件三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进行立法,因此相关决定权是应该由特别行政区立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早前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中增加一款规定,明确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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