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前副教授张祺忠涉杀妻案发还重审 判词指原审剔除心理专家证供构成不公
2024-12-10 16:04
港大机械工程系前副教授张祺忠于2018年在校内宿舍伟伦堂涉嫌利用电线勒死妻其,经审讯后陪审团大比数裁定谋杀罪成。张祺忠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获裁定上诉得直及定罪撤销。上诉庭今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作裁决时,将心理专家的证供剔除于减责辩护的考虑范围,做法对审讯不公,终裁定上诉得直。
辩方原审时曾传召专家证人、临牀心理学家郑健荣,指在极大压力下情绪会影响理性判断。惟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指就减责辩护,只须考虑另外两名精神科医生意见。上诉方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错误,排除了辩方专家证供作精神失常减责因素。
上诉庭法官薛伟成在判词中指,就精神失常减责议题中精神状态的「重大受损(substantially impairment)」,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指没有科学测试可以解答其受损是否重大,而「重大」是一个普通词汇,陪审团可以运用其个人经验作出判断,并提到精神科医生指被告的精神受损程度多于最低程度,并非只要超出琐碎便足够,而是要由陪审团去决定是否重大及应考虑所有证供。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已对「重大」的定义作出适当引导。
引导陪审团时将心理专家证供剔除于减责辩护构成不公
上诉方提出,原审法庭应该撤回谋杀控罪,因为没有证据提供基础去驳回被告的减责辩护。惟上诉庭认为,虽然辩方的医学报告提出足够及明确的基础,但被告与死者之间的财政纠纷,以及被告处理死者尸体的行为,显然控方亦有合理基础挑战辩方的减责辩护。
惟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将心理专家证供剔除在减责辩护的考虑范围,对审讯构成不公。原审法官指就精神失常减责辩护,由于有关于精神失常,所以心理专家在此事上无法给予意见,并指其证供是关于被告有否受挑衅犯案。
判词续指,就精神失常减责辩护,虽然要足以证明「精神失常」,精神科专家的意见属必须,但心理方面的证据亦可被引用作支持精神方面的证据,患精神疾病的人士向心理专家和精神科医生求助也是常见。因此,上诉庭最终裁定上诉得直,并下令案件发还重审。
上诉人张祺忠,被控于约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谋杀妻子陈慧文。
案件编号:CACC213/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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