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串谋欺诈联交所等罪成 还押下月8日判刑 控方将申请充公涉案财产
2024-12-09 11:14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及儿子詹剑仑10年前涉嫌串谋他人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诈骗联交所、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万元。詹培忠父子被廉署控告2项串谋欺诈罪,同案65岁女子被控1项洗黑钱罪。3人不认罪受审后,法官练锦鸿今于区域法院裁定3人罪成。詹培忠不求情,3名被告先行收监,另两人求情押后至下月8日进行。
詹培忠将遭控方申请充公涉案财产
控方于詹培忠表明不作求情后,交代其1998年或之前有3项不类同案底。练官将案件押后至下月8日求情及判刑,3人还押候判,控方届时将会申请充公詹培忠涉案财产。
练官判词指2项串谋欺诈罪中,接纳同谋马钟鸿助手X供词,指其说法与事情发展相符,认为马钟鸿为整个买壳交易的发起人,不但是金马集团的统领,亦在购买亚洲资源股票、发行配售新股、发行配售换股票据及处理其换得的股票案等行动中,明显在幕后指挥及提供资金,如此迂回地得到亚洲资源的控制权,唯一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器私用,以上市公司作为发展其个人野心的工具。
马钟鸿隐藏身份幕后操控亚洲资源
练官续指马与其他人进行协商以求以买壳方式得到公司的控制权虽然本身并不犯法,但他隐藏身份,目的明显是意图隐瞒个人盘算,不用向其他股东交代就亦令负责监管公司运作及维护小股东权利的一众股东未能发挥监管之责,更令其他小股东失去强制收购的权利,亚洲资源亦最后变成其私器,小股东的利益亦变成其个人野心的牺牲品,亦令联交所未能发挥监管的作用。
此外,其以代理人购买亚洲资源股票的目的,唯一可能是为了瞒骗公众以及其他持份者;此等行为,在一个合理的人的眼中,是不诚实的,再加上他不公开透露其拥有实际权益这事实,练官认为这是故意的行为,唯一推论是他自己都知道此等行为至少是不诚实。
吴良好受詹培忠指示买卖股票
X指称吴良好是詹培忠的「人头」,曾持有及卖出亚洲资源等股票,买卖股票金额与詹培忠提供或收取金额雷同。之后「人头」把所有百德国际的股份平均转让四名与詹培忠妻子李锦珠中文同姓、报住在其妻子名下或其妻子独资拥有的公司的物业的人士,四名转让见证人均报住同一地址,有关表格亦有人手书詹培忠办公室电话,股票证书最后为詹培忠的办公室助理取走。2018年廉署人员在詹培忠的办公室搜得多份有关「人头」持有和沽出亚洲资源股票、亦包括将可换股据转换成股票的纪录,唯一可能的引伸是詹培忠清楚得知「人头」处理亚洲资源股票的详情,后者亦非一般的独立投资者。
从上述两次沽出及购入股票及资金流动的模式,再加上在詹培忠办公室搜得的纪录,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人头」所购入及沽出亚洲资源的股票及其资金的实权拥有人为詹培忠。练官裁定「人头」名下股票及票据的实权拥有人是詹培忠,「人头」受到詹培忠的指示之下处理该等股票。
詹培忠策划并与马钟达成买壳交易协议
练官指X的证供得到大量的文件及纪录支持,接纳马和詹培忠先在2013年7月在酒店咖啡厅进行初步商谈,X其后陪同马及詹剑仑往访潮州、马和詹剑仑临时改变行程,双方已达成买壳交易的主要条文:即先售以股票,然后再发行可换股票据以收购70至75%的股权。练官认为詹培忠及「人头」同时卖出亚洲资源的股票、亚洲资源发行新股及配售换股票据的一连串动作,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廉署人员2018年4月16日在詹培忠的金钟写字楼更搜得一份有关亚洲资源控制股控制权的计划,推论詹培忠是整个买壳交易的策划者,他利用詹剑仑身在亚洲资源领导层之便,主使执行买款交易。
练官根据法证会计师的分析,指买卖股票、资金来源及去向至少有部份是经马氏的亲人如其妻子吴琪、其代理人如被告王蓓丽或其他追溯到与马氏有关的人,当中更有个案极之曲折盘旋、根本不可能说是普通的商业活动,因此认为这些安排,除了是为了混淆视听、以隐藏幕后操纵者的身份和关系之外,并无其他可能的解释。练官裁定詹培忠及詹剑仑有和马等人达成买壳交易的协议之馀,亦有按协议买得亚洲资源大部份已发行股份,目的是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
詹培忠儿子詹剑仑有实行买壳交易并合作隐瞒
詹培忠在成为亚洲资源的单一大股东翌日,詹剑仑已被委任为执行董事,更在两个月内成为公司主席,唯一可能的引申是詹培忠在亚洲资源的高层人员的任命过程和其运作有极大的影响力,詹剑仑的任名,亦是与其成为第一大股东有直接关系。詹培忠在亚洲资源并无职衔,对亚洲资源或联交所无申报之责,但其加入协议串谋不披露买壳交易,有行动及意图安排另处卖出「人头」名下的股票,再协助马不具名地获得配售票据,詹培忠有实际实行买壳交易,并与他人合作隐瞒。
练官转指詹剑仑曾到深圳金马总部拜会马氏,显示詹剑仑已经参与潮州之旅,获解释买壳交易的安排,买壳交易的细节其中包括卖出股票及发行票据。2013年7月12日,詹剑仑以主席身份主持的亚洲资源董事会中,通过发行配售新股;8月5日,詹剑仑以主席身份向董事会首次介绍增城项目,并建议发行可换股票据筹募作为购买该项目及营运资金。练官认为唯一可能的引伸,就是詹培忠以其实际上是利用其亚洲资源单一大股东之权力,安排詹剑仑成为执行董事及公司主席,视该上市公司为私有财产,与马钟鸿等人达成买壳交易,并订下了实行方法。
詹培忠父子以隐名行事显见明知行径不诚实
詹培忠父子不是在每个场合都同时出现,但二人在不同的场面,都是和马氏商谈同样事项,两人亦有一同出席亚洲资源的会议及饭局;买壳交易亦在詹剑仑以公司主席身份逐步做到。事后詹培忠亦在马氏及詹剑仑在场时,宣称詹培忠父子于买壳交易内的责任已经完成。詹剑仑的回应,亦反映了他不但知情,亦是协议一员。练官裁定詹培忠父子清楚知道买壳协议,协助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亚洲资源的股票,从而取得其控制权以实行马氏在香港融资、购入其控制的内地房地产的企图。
练官认为詹剑仑清楚知道发行可换股票据融资以至收购内地物业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而非纯粹为了公司福祉,身为亚洲资源执行董事及主席,对董事会、亚洲资源这实体及其小股东都有授信责任,把买壳交易一事在董事会披露,以便其他董事在得到全部资讯、衡量实体及小股东利益之后作出决定。而从其与马氏一方的商讨、计划及所采用的手法,更清楚表现各同谋者皆视亚洲资源这个已上市实体为私产,可以私相授受及作为私人图利的手段;从一个明理的人的角度看来,这种行为明显是不诚实的。詹培忠父子亦非财经新手或初次涉及上市公司的运作,他们选择以隐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显示他们自己也知道此等行径不诚实。
官批同谋者私相授受绕过联交所令股东权益受损
练官批评本案同谋者私相授受,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一间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受害者除了是亚洲资源之外,亦是公司的小股东,他们除了未能得到强制性要约收购这选择之外,亦令其私人投资变为他人生财工具。买壳交易本身虽非犯法,亦无需向联交所申报;但其执行方式,尤其发行票据的目的以及隐瞒买卖股票者身份以避免上市科质疑,令董事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而令公司及股东受到损失,更令上市科未能执行其公众责任。练官终裁定詹培忠父子2项串谋欺诈罪成,另不接纳王蓓丽证供,亦裁定其洗黑钱罪成。
隐瞒协议诈骗联交所
被告依次为77岁董事詹培忠、52岁商人詹剑仑及65岁无业妇王蓓丽。詹培忠及詹剑仑否认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串谋马钟鸿、及其他人诈骗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会和股东,即隐瞒或未有披露马钟鸿与詹培忠和詹剑仑达成协议,马钟鸿会向詹培忠支付2.1亿元以控制亚洲资源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0%至75%;使亚洲资源董事会批准配售新股及配售可换股票据,目的是增加全部已发行股本,促进上述非法协议的执行,而有关可换股票据行使可换股权后可换取的股份,占当时已发行股本约566.67%;及在亚洲资源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并无重大权益,致使亚洲资源的股东通过决议。两人亦就上述协议被控串谋欺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蓓丽则否认与马钟鸿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案件编号:DCCC439/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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